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保险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合同法律师网 >> 合同法资讯 >> 文章正文

借款5000元四年后索债 超过诉讼时效败诉

编辑:合同法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相关主题链接:

  因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致使丧失胜诉权,当陈某收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时,后悔自己不懂法。3月24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黄某给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崇仁县相山镇农民黄某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2003年10月1日向陈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还清此款。借款到期后,陈某向黄某追讨还款时,因黄某生意亏本已外出打工多日,因而追讨还款未果,此后,陈某亦未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2007年12月20日,当陈某得知黄某回家时,即向其催问还款,可黄某以近年来在外未赚到钱为由搪塞,拒绝还款。无奈之下,陈某于2008年1月10日将黄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将款出借给黄某,黄某理应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然而陈某在黄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内向黄某主张权利,即应在黄某还款最后期限的二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因陈某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诉讼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陈某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丧失了胜诉权,应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10©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