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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因输了官司而埋怨律师,继而拒绝支付律师代理费,律师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3月21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 被告张剑家住河南省夏邑县城西关,系一个体批发户。2007年12月6日张剑因他人欠其货款未还,遂找到该县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李某咨询,随后二人签订了“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书”等手续,双方约定:“待案件审理结束后,由张剑支付李某律师代理费6000元,授权权限:一般代理”。后李某即履行调查、取证、出庭代理等义务。同年12月29日张剑接到法院判其败诉的判决后,即找到律师李某,以其没有给自己打赢官司为由,拒付案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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