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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租方以出租方提供未经年检车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的租赁纠纷,该项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出租方提供车辆应使用状态良好、相关证件齐全的条款,顺利公司将未经年检的车辆提供给鸿达筑路公司使用,系发生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行为,顺利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影响双方租赁合同的效力,故法院认定租赁合同应属有效。车辆在鸿达筑路公司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应由该公司负担,故顺利公司代为垫付后有权向鸿达筑路公司主张。故法院驳回了鸿达筑路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支持了顺利公司关于支付租金和交通罚款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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