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保险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合同法律师网 >> 合同法资讯 >> 文章正文

开发商承诺认养绿地未兑现 业主告上法院要求确权

编辑:合同法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相关主题链接:

  陈先生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中承诺的,让陈先生夫妇认养自家门口的绿地。于是陈先生夫妇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绿地的认养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先生夫妇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8月29日,陈先生夫妇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大红门的一套住房。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对合同二十一条‘共有权益的约定’的补充约定,关于对首层附带花园、非封闭式阳台的约定:1、购买首层房屋的部分买受人同时无偿认养宽度约为所购房屋的面宽,进深为阳台外约3.5米范围内的绿地一块,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其设计功能,不得搭建任何建筑或装置;4、买受人同意:首层房屋的业主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的使用权,买受人不得以任何行使对此提出异议。”但后来开发商并没有实现合同的中的承诺。

  陈先生夫妇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认养绿地面宽为房屋的南面和西面,进深为阳台约3.5米的范围,他们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使用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带的认养绿地的使用权归陈先生夫妇所有。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10©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