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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夫妇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开发商没有按合同中承诺的,让陈先生夫妇认养自家门口的绿地。于是陈先生夫妇诉至了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对绿地的认养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先生夫妇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认养绿地面宽为房屋的南面和西面,进深为阳台约3.5米的范围,他们对其认养的绿地有独立使用权。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南面及西面附带的认养绿地的使用权归陈先生夫妇所有。 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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