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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入院第二天跳楼身亡 医院担责30%

编辑:佚名 来源:粤东 南南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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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法院网讯   精神病儿子在住院时跳楼身亡,父母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失,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简称八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和殷某的儿子小华(化名)本是一名正上三年级的在校大学生。2006年8月12日,八院医生诊断小华为精神分裂症,小华当天即开始住院治疗。第二天下午5时30分许,小华竟自己从病房走出,上到病房楼的七楼楼顶,当场跳楼身亡。

    王某和殷某伤心欲绝的同时,认为八院存在重大过失。他们认为,八院的医生诊断马虎,没有发现小华有自杀倾向,未将其安置在封闭病区;八院的监护不力,医护人员未能及时阻止小华自杀;八院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但是,对于王某和殷某的指责,八院却拒绝进行赔偿。无奈的王某和殷某将八院告上法庭,要求八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23万余元。

    八院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其对小华病情的诊断是科学正确的,因此将小华安排在开放病区并无不当。八院指出,导致小华自杀的直接原因,其实是小华的父母履行监护责任不力,并非医护人员的责任。对于医院安全防护措施是否不到位的问题,小华父母所说的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小华跳楼身亡的当天本是在同学的看护下,其却趁同学不备,走出病房自杀。病房楼通往楼顶有一门锁,门锁上的明锁处于锁闭状态,但门锁的螺栓不牢固。

     法院认为,八院的门锁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小华的监护人及陪护人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判决八院赔偿小华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的30%共计66346.74元。此外,法院判决八院赔偿小华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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