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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邵武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邵武市地税局在未经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审批同意情况下,转让国家划拨用地土地使用权及该用地上的房产,该合同无效,地税局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1998年11月30日,邵武市地税局与严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地税局将坐落于市内税务局办税大楼底层东起第9间店面以26万元价格出售给严女士。其后,严女士支付购房款23万元,地税局交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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