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站:·房地产法 ·劳动法 ·婚姻法 ·公司法 ·合同法 ·保险法 ·证券法 ·税法 ·交通法 ·刑事辩护·加入收藏夹·

上海法律网

频道:

房产律师 | 婚姻律师 | 劳动律师 | 公司律师 | 合同律师 | 交通医疗 | 刑事行政 | 保险证券 | 知识产权 | 海事海商

专题:

法治动态 | 理论研究 | 疑难实务 | 经典案例 | 法律英语 | 上海法规 | 律师加盟 | 法律咨询 | 法律图书 | 合同文本
您现在的位置: 上海合同法律师网 >> 合同法案例 >> 文章正文

医疗存有缺陷致过敏 患者获赔七千

编辑:佚名 来源:王志建 朱兴新 点击进入:法律咨询热线

相关主题链接:

    中国法院网讯   江苏省通州一患者注射“TAT”(破伤风疫苗)时,虽经皮试测试为阴性,但仍出现过敏反应,经抢救后脱险。患者为此将通州某医院告上法庭,经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医院自愿赔偿原告7000元。

    2006 年1月,原告吴某因交通事故受外伤,至通州市某医院进行治疗,于次日注射“TAT”。在注射前,原告告知医生曾有青霉素过敏史。医生经“TAT”皮试,结果反应为阴性。原告在注射“TAT”约40—50分钟后,出现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经及时抢救并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好转出现,用去医药费2万余元。原告吴某为赔偿问题将通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通州市某医院申请法院作医疗事故鉴定,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患者注射“TAT”前做了皮试,皮试结果为阴性后进行注射,医方在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后及时给予了积极有效的抢救,未违反医疗原则和护理常规。但医方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既往有 “青霉素”过敏体质的患者注射“TAT”后观察尚不够严密,对早期不典型休克认识不足,存在缺陷。

    经通州市人民法院调解,被告通州某医院自愿赔偿原告7000元。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站内公告:

    本站即日起正式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邀请上海专业律师为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点击进入:
    法律咨询热线

    律师加盟 | 广告合作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合作伙伴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意见建议 | 联系我们 |

    声明:本站为公益性网站,非上海律协官方网站,欢迎更多上海律师加盟合作
    上海法律网版权所有 2005-2010© Copyright By SH148.ORG,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沪ICP备05003575号